性相關罪行


A. 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規定,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屬於重罪,可處以終身監禁。這比第124條的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行更為嚴重,因為涉及的女童年齡更小。即使女童表示同意或被告認為女童已滿13歲,這些都不可作為辯護理由。


B. 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第124條 ,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

只要證明被告曾與不足16歲的女童進行性交,即可確定犯罪。女童的同意或被告認為女童已滿16歲不能作為辯護理由。這項罪行的立法目的是保護未滿16歲的女童。不過,被告在面對判刑時,可以提出這些因素作為求情理由。


C. 猥褻侵犯(非禮)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第122條 ,猥褻侵犯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猥褻侵犯是指帶有猥褻情況的侵犯行為。控方必須證明:

(1)疑犯有意圖侵犯受害人;

(2)侵犯行為或伴隨著侵犯行為的其他情況,在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眼中,屬於猥褻;

(3)疑犯有意圖作出(2)所描述的侵犯行為。

被控猥褻侵犯的人可以用對方同意作為抗辯理由,但未滿16歲的人不能同意進行構成猥褻侵犯的行為。


D. 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 第146條 ,任何人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或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或煽動16歲以下兒童,向任何人或與任何人作出猥褻行為,均屬違法。這項罪行並沒有指明性別,即是說,男性或女性都可以干犯這項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被告所作出的行為,必須是嚴重猥褻,意思是社會上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都會認為被告的行為是嚴重猥褻。「嚴重猥褻」比起純粹猥褻更惡劣,涉及的行為是否嚴重猥褻,就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

無論兒童是否同意被告向他 / 她作出嚴重猥褻的行為,或是否同意應被告的邀請,向被告作出嚴重猥褻的行為,都不重要。只要涉及的行為被認定是嚴重猥褻,而涉及的兒童不足16歲,被告就會被裁定罪名成立。


E. 強姦

強姦是男子在女子不同意之下,與她性交。 《刑事罪行條例》 第118(3)條 列明,如果一名男子:

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該名女子當時並不同意性交;和

男子當時知道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沒有理會女子是否同意性交, 就是干犯了強姦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在香港,強姦只可以是男子對女子進行。一名男子如果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該名女子當時並不同意性交,而男子當時知道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沒有理會女子是否同意性交,這名男子就是干犯了強姦罪。任何女子協助或鼓勵男子去強姦女性,可能會被控協助及教唆強姦。


F. 窺淫、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等罪行

根據新刊憲《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經過修訂後,新增了四項與性相關的非法活動罪行:

  1. 窺淫罪:針對在有合理私隱期望的情況下進行的偷窺或偷拍行為。
  2.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處理包括「影裙底」和「高炒影胸部」等行為。
  3. 發布私密影像罪:涉及發布因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
  4. 未經同意下發布或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罪:處理受害人可能曾經同意拍攝私密影像,但未同意後續的發布行為,例如色情報復的情況。

這四項新訂的罪行,最高刑罰均為監禁五年。

此外,《條例》還加入了處置令的安排,允許法庭根據情況,命令被告或其他人移除、刪除或銷毀涉案的私密影像。這些修訂旨在更有效地保護個人的隱私權,並對違法行為產生更強的威懾力。

《條例》也加入了處置令的安排,讓法庭可按情況命令被告或其他人移除、刪除或銷毀涉案的私密影像。


G. 促使21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第132(1)條 ,促使21歲以下女童與第三者非法性交,就是犯法,最高刑罰可被判入獄5年。

「促使」的意思是招致或極力提出。被告的行為,以及事主與第三者非法性交,兩者之間必須要有因果關係。如果女童是自願性交,就沒有「促使」存在。舉例說,如果涉及的女子本身是妓女,就不會有「促使」。


H. 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使非法性行為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 第119條 ,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使他人進行非法性行為,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

非法性行為是指:

非法性交;

與異性肛交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而這個人不能與事主進行合法性交;

與同性肛交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這項罪行沒有指明年齡或性別。作出威脅和恐嚇必須是要求進行非法性行為。舉例說,以公開事主的性史作為威脅,要求與對方性交或再次性交,就是違反了 第119條 所訂明的罪行。另一個例子,是要求與事主再次性交,如果不肯,就公開事主的裸照。 第119條 訂明的罪行,有時會與非法借錢有關。借錢的人如果不能還錢,就可能會被威脅或恐嚇,要從事性活動去償還欠下的金錢和利息,換句話說,就是被迫賣淫。


G. 兒童色情物品

「兒童」指的是任何未滿16歲的人,「兒童色情物品」 :包括照片、影片、電腦產生的影像或其他視像描劃,這些描劃對兒童或被描述為兒童的人進行色情描劃。色情描劃包括視像描劃某人進行明確的性行為,或以性的方式或情景,視像描劃一個人的生殖器官、肛門範圍或女性的胸部。

罪行:

  1. 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進口或出口兒童色情物品: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579章第3條,進行以上行爲即屬犯法,最高刑罰是罰款200萬元及監禁8年(經公訴程序定罪)或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經簡易程序定罪)。
  2. 發佈*兒童色情物品:發佈行爲即屬犯法,最高刑罰是罰款200萬元及監禁8年(經公訴程序定罪)或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經簡易程序定罪)。
  3.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除非管有物品的人是該兒童色情物品中唯一有色情描劃的對象,否則即屬犯法,最高刑罰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經公訴程序定罪)或罰款50萬元及監禁2年(經簡易程序定罪)。
  4. 佈*或安排發佈局廣告宣傳品:如果廣告宣傳品所傳遞的訊息或可能被理解為傳遞出的訊息是這個人已經發佈或有意發佈 兒童色情物品,即屬犯法 ,最高刑罰是罰款200萬元及監禁8年(經公訴程序定罪)或罰款1百萬元及監禁3年(經簡易程序定罪)。

*「發兒童色情物品是指如果任何人將兒童色情物品分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借給其他人,或以任何方式向其他人展示兒童色情物品,包括在公眾街道、碼頭、公園或其他公眾容許進入的地方,公開展示兒童色情物品,這就被視為「發佈」兒童色情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