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相關罪行



A. 襲擊及毆打定義

襲擊是指一個人故意或不理後果地對另一個人進行一些動作,使對方擔心會立即受到非法武力對待。即使這種行為只是言語,也可以被視為襲擊。如果一個人向另一個人出拳,即使沒有打中對方,也被視為襲擊。如果這一拳打中了對方,則在法律上被視為毆打。

毆打是指一個人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故意或不理後果地使用非法武力接觸到另一個人的身體。為了方便起見,「襲擊」也包括了毆打行為。然而,毆打並不總是等同於襲擊。例如,如果有人從後面打你,直到你被打中的那一刻,你都不會知道——你沒有擔心會立即受到非法武力對待,就已經被打了。


B.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39條,襲擊導致身體傷害是一種刑事罪行。這意味著襲擊會導致實際的身體傷害。例如,一拳可以打至別人瘀傷或掉牙,這已經是導致實際身體傷害。


C.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是一種刑事罪行。

任何人如作出以下行為:

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或導致任何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或

向任何人射擊;或

拉動扳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企圖用上膛槍械,射向任何人,

意圖殘害任何人、令人容貎受損或傷殘、或令任何人的身體,受到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或有意圖抵抗或防止任何人被合法拘捕或扣留,就是違反了 第17條 列明的罪行。


D.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9條,非法及惡意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是一種刑事罪行。在這項條例之下,有兩項罪行:i)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ii) 傷人。 

事主必須有傷口或嚴重身體傷害,包括精神傷害。傷口及嚴重身體傷害必須是由被告造成。「加以」就是「導致」。導致他人出現傷口或嚴重身體傷害的動作,必須是故意作出或魯莾地作出。


E. 在公眾地方打鬥

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25條,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是一種刑事罪行。

「公眾地方」是指任何在特定時間內,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可以以付費或其他方式,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

「打鬥」必須以字面去解釋,同時涉及相同程度的侵略行為。

去抵抗襲擊的人,並不算是作出相同程度的侵略行為。無論是誰發起打鬥、誰在打鬥中勝出、或打鬥的情況如何,都不重要。只要打鬥的各方有相同程度的侵略行為,就是犯法。至於是否屬於打鬥,就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所有情況。各方同意在公眾地方打鬥來解決分歧,並不等於這次打鬥是合法。不過,如果在公園進行領有牌照及受到監管的拳賽,就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