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罪行有多少種刑罰?

2024-01-13

在香港,法庭在判處成年罪犯時會考慮多種因素,包括罪行的性質、相關法例訂明的最高刑罰、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細節,以及罪犯的個人因素。這些因素被納入考量,以確定應該選擇哪種適當的刑罰。 

1.監禁

在香港,死刑已經被廢除,因此監禁是該地區最嚴厲的刑罰。

被判監禁的犯人需要在指定的時間內被關押,而最長刑期是終身監禁。

然而,犯人不一定需要完全依照法庭判決的實際刑期服刑。根據《監獄規則》(香港法例第234A章)第69條的規定,犯人的監禁刑期可以因其良好行為而獲得減刑,最多減刑三分之一的實際刑期。

通常情況下,犯人可以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減刑,除非他們在監獄中表現不佳或違反監獄規則。

例如,如果某人被判監禁三年,且在兩年後表現良好,則可以提前獲釋。然而,這種減刑規定不適用於被判終身監禁的囚犯。

2.緩刑

法庭可判處固定的監禁刑期,但同時下令暫緩一至三年才執行該刑罰,此乃緩刑。除非犯人在緩刑期間再犯案,否則該犯人毋須入獄。

但某些罪行(稱為「例外罪行」)不可判處緩刑,這些罪行列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3內,其中包括行劫、猥褻侵犯及其他嚴重罪行。

另外,緩刑只適用於被判入獄不超過兩年的犯人。

3.有條件或無條件釋放 

法庭可以自由裁量,在定罪後不判處任何刑罰而將犯人釋放,但這種命令相對比較少見。當裁判官考慮到犯人的個別情況,例如其本性、身世背景、年齡、健康狀況,或者認為罪行輕微或有情可原時,可以下令釋放犯人(參考《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36條)。

在無條件釋放的情況下,犯人仍然會有一筆案底。如果裁判官判處有條件釋放,犯人可能需要提供不超過2,000元的擔保金(可以自己簽署或由其他人擔保),並且擔保期最長為三年。在擔保期內,犯人必須承諾保持良好行為,不再犯罪,並在需要時出庭應訊。如果在擔保期內再次犯罪,該犯人就需要支付擔保金額,或根據原本的罪行重新被判刑。

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法官也可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7條頒布有條件釋放的命令,但擔保金額可能超過2,000元。


4.簽保守行為

簽保守行為是一種預防措施,而不是刑罰。當被要求簽署保守行為時,被告需要提供一定金額的擔保金(可以由自己或他人提供),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保持良好行為並遵守法紀。擔保期限通常不超過三年。

根據終審法院在某案件中的指示,要求保持良好行為和遵守法紀的要求應該明確列明在保守行為命令中。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脾氣暴躁的人在公共場所襲擊他人,法庭可以判處該人「以1,000港元簽保守行為一年,期間須保持良好行為並不得在公共場所打架」。如果該人在一年內再次在公共場所打架,就需要支付1,000港元的擔保金。

法庭可以在被告有罪或無罪的情況下判處簽保守行為,這個判決也適用於在審訊期間表現不檢的證人或申訴人。

如果被告沒有前科,且所犯罪行比較輕微(例如一般襲擊或在公共場所打架時未持有武器),控方可能會選擇在被告同意簽保守行為的情況下不提起訴訟,這稱為「O.N.E. Bind Over」。對於被告來說,這相當於一個警告。在無條件釋放的情況下,被告仍然會有一筆犯罪記錄。如果法庭判處有條件釋放,被告可能需要提供最高為2,000港元的擔保金(可以由自己或他人提供),並且在一定期限內保持良好行為、避免再次犯罪,並在需要時出庭應訊。如果在擔保期間內再次犯罪,被告就需要支付擔保金,或者根據原有罪行重新被判刑。

地區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法官也可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7條的規定下令有條件釋放,但擔保金額可能超過2,000港元。

5.社會服務令

社會服務令是一種替代監禁的刑罰,犯人需要在感化官的監管下進行無薪社會服務工作,最長可達240小時。犯人在判處社會服務令前需要接受評估報告,以確定其適合性。如果犯人違反社會服務令,通常會被即時入獄。

6.戒毒所令 

戒毒所令是針對有毒癮的犯人,他們可能會被判入羈留式的戒毒所,接受治療和改過自新。在作出戒毒所令前,法庭會先進行評估報告。犯人在等候報告期間通常會被暫時囚禁在監獄或羈押所。

7.感化令 

感化令的目的是給予犯人改過自新的機會,有效期為一至三年。法庭很少會針對嚴重罪行判處感化令,且通常只有在犯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判處。受感化的人需要保持良好行為並與感化官保持聯繫,可能會要求居住在指定地點。如果在感化期間再次犯罪或違反感化命令,犯人可能需要重新接受原先罪行的判刑,法庭也可能判處新的感化令,取代之前的命令。

罰款可以作為替代或與其他刑罰一同判處,如果犯人不支付罰款,可能會被判入獄,入獄期限取決於所欠款額的多寡。法庭可以下令分期支付罰款。

8.補償令

補償令是在定罪後,法庭可以命令犯人向受害者進行賠償,以彌補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

9.復還令

復還令要求罪犯將不當獲得的利益歸還給原來的擁有人,或根據法庭的指示歸還給其他合適的人。如果罪犯自願歸還物品或金錢,這可能會在判刑時成為減刑因素。

10.沒收令

沒收令是指法庭對犯人的財產進行沒收,如果有其他人對財產擁有權,法庭會下令將財產返還給該人。如果無法確定財產的擁有人,財產可能會被出售,或者由政府保留,若無價值則可能會被銷毀。沒收令通常不適用於土地或房屋。

11.吊銷駕駛執照

吊銷駕駛執照是一項嚴厲的處罰,法庭只在法律明確規定或認為違規者繼續駕駛對公眾構成危險的情況下才會作出此處罰。

13.取消擔任公司董事資格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的相關條文,法庭有權取消犯人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在特別嚴重的案件中,取消資格的期限可超過十年。

14.醫院令

這項命令適用於患有精神病的犯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法庭可以下令將某人羈留在受警方監管的醫院病房內。如果案情嚴重且醫生無法預測犯人何時能夠出院,法庭可能不會設定明確的羈留期限。